下列何者,非檢察事務官所得處理之事務?
(A)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
(B)受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拘提
(C)襄助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D)襄助檢察官辦理刑事簡易案件之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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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0), C(113), D(785), E(0) #327413

詳解 (共 5 筆)

#798253
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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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972

來源:

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414913&CtNode=41941&mp=420


七、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一)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移轉管轄案件。

*(二)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再議案件。

*(三)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相驗報結案件。

*(四)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有符合再審事由,向法院聲請再審。

*(五)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審判有違背法令,這時候必須詳細說明理由,陳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六) 督導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相關檢察行政業務。

*(七) 其他為民服務的事項,例如:再議案件聲請的輔導、刑罰執行相關疑問的解答和陳情事項之處理等。

*(八) 犯罪預防的宣導。


辦理刑事簡易案件之處刑非檢察官職務,所以不能說檢察事務官襄助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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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53
法組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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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255
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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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256
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解釋.判例】33年上102*45年臺上1209【相關法規】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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