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式公文的使用說明,何者正確?
(A)註冊組長就職掌事項對教務主任有所請示時應使用「簽」
(B)戶政事務所就主管業務,向公眾宣布周知時使用「報告」
(C)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時使用「公告」
(D)縣長對縣府民政局交辦事項時使用「便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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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4), B(51), C(284), D(118), E(0) #406973
統計: A(1384), B(51), C(284), D(118), E(0) #406973
詳解 (共 3 筆)
#800069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時使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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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50
B 用公告
C 用令
D 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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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07
手諭,是公文書的一種,列在其他公文內。
《文書處理手冊》對「手諭」的解釋是:「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另規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擬辦。」
實務上,長官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以手諭或口頭指示所屬人員辦理公務,十分普遍,但用「手諭」比「口頭」來得明確而有擔當;否則,承辦人依照長官口頭指示辦事,若出現瑕疵或不法情事時,長官復以「口說無憑」撇清責任,讓下屬「背黑鍋」,以往不乏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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