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項敘述與美國特殊教育法(1986)第一次修訂內容無關?
(A)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之修訂法〈P.L.99-457〉
(B)特殊教育受益年齡向下至零歲
(C)要求為零到五歲兒童實施個別化家庭支援計畫〈IFSP〉
(D)增列「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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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03), C(44), D(140), E(0) #327654
統計: A(15), B(103), C(44), D(140), E(0) #327654
詳解 (共 4 筆)
#287076
A選項 1986就是99-457定的時候名稱為"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
B選項 99-457公法提供3~5歲身心障礙兒童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並為出生到2歲肢障礙
B選項 99-457公法提供3~5歲身心障礙兒童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並為出生到2歲肢障礙
及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 療方案。<特教法第26條>
C選項 99-457公法強調早療服務介入,提出IFSP <特教法第26條>
D選項 98-199(1983年的修定殘障者教育法案) 轉銜受到注意
101-476(1990年障礙者教育法案)聲明轉銜為個人生涯教育一部份,要求在學生16
C選項 99-457公法強調早療服務介入,提出IFSP <特教法第26條>
D選項 98-199(1983年的修定殘障者教育法案) 轉銜受到注意
101-476(1990年障礙者教育法案)聲明轉銜為個人生涯教育一部份,要求在學生16
歲前提供轉銜服務。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18條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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