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項是臺灣日據時代中期(約西元1915年左右)社會教育的重點之一?
(A)推行羅馬拼音
(B)推動全民率公運動
(C)推動文化啟蒙運動
(D)放足斷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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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573), C(1149), D(2657), E(0) #108174

詳解 (共 7 筆)

#66356

【鴉片】
日治時期稱又稱鴉片為阿片。1895年中日兩國簽署馬關條約時,伊籐博文即在場表示「我國日後領臺,必禁鴉片」、「如我日本嚴令禁絕鴉片進口,臺灣當能無一人吸煙」。唯實際接收後考量吸食人口眾多,將原先「嚴禁」政策放緩為「漸禁」。1897年1月21日台灣鴉片令公佈,總督府採用了鴉片專賣與發行鴉片證的漸進根除方式。在禁止民間販售與控制人數的雙重措施下,根據1900年的的調查,有169,064名鴉片煙癮患者(佔總人口6.3%),1921年,則減少為45832人(1.3%)[52],也確實限制了鴉片的毒害。不過,與完全禁絕的世界潮流產生一段落差。此種減少,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來自於原先准許吸食鴉片的人口自然死亡的緣故,而非總督府方面的努力。以致一般人甚至認為,總督府之所以不完全禁絕,除了毒癮難戒外、也是為了專賣鴉片獲得的高額利潤。

1928年台灣民眾黨國際聯盟控訴台灣總督府開放容許四萬人的煙癮人口,並以鴉片膏買賣所得為日本本國的財政收入。為避免爭議,台灣總督府於同年的12月28日迅速公佈「台灣新鴉片令」,1929年1月8日再公佈「台灣鴉片令施行細則」。依其法規,日方統治者除了更加嚴格控制鴉片證數量外,並於大稻埕日新町成立台灣總督府台北更生院擴大戒癮活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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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5
【辮髮】
另外,在辮髮方面,台灣總督府則較無積極的動作。除了定期各學校機關與公共場合舉行「集體斷髮大會」及警政宣導外,並無任何禁止條款。不過因中國清朝政權於1911年滅亡,此種男子頭部前半頭髮剃光,後半部留成長髮並結辮的風氣自此就不再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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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108
日本殖民統治之初,纏足、辮髮及吸食鴉片,被總督府看作是臺灣社會三大陋習。然而,總督府採漸禁政策,對於纏足和辮髮則透過學校教育或報章雜誌的宣導,鼓勵臺人放足斷髮。
  一九零零年,黃玉階首先倡組「臺北天然足會」。其後,各地有識之士紛紛成立「解纏會」、「斷髮會」或「風俗改良會」,以身作則,鼓吹放足斷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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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4
【纏足】
纏足,又稱裹足,是中國明朝與清朝,民間相當普遍流行的習慣風俗。該做法乃對女子自幼兒期時以布緊纏雙足,使足骨變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會衍生其風俗,是因為小足被當時人認為是種女性美的象徵,不過也普遍被認為對女權的壓迫。1900年,總督府舉行揚文會,會中黃玉階提倡戒除纏足陋習的放足,並組成台北天然足會1915年,總督府於保甲規約增列禁止纏足的條文。因其條文有其相當嚴格的連坐處分,因此纏足風氣就此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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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3
日治初期,台灣總督府認為台灣三大陋習分別為吸食鴉片、纏足與辮髮。[50]其中,與19世紀末期的清朝相同,吸食鴉片為當時台灣人的普遍社會現象,據統計,半數漢人有此吸食習慣[51]另外,以布長期綑綁腳趾頭與腳掌,用人力造成足部畸形的纏足習慣為女性特有,辮髮是滿族男人的風俗,是清朝政府強迫男性漢人所為,對於滿族人來說,並非所謂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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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2

台灣日治時期1895年1945年之間台灣日本殖民管轄的時期,基於各種不同的觀點,也有人解讀為日本時代日據時代日本統治時期或是日本殖民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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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59

問:有全民率公這種活動嗎  google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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