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與底價相同時,仍得洽該商再減價1次
(B)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依採購法令規定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C)選擇性招標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3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D)有一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3家廠商比價,如有2家廠商 投標,即得進行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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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 C(10), D(103), E(0) #17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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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599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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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604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 機關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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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76

細則第六十二條: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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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910
依53條及其細則旨意,當廠商之報價超過底價時需減價時,有比減價與議減價之分,前者表示參與廠商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後者僅有一家的情形。 比減的減價次數依規定不得超過三次,議減價之減價次數則有N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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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2082
未解鎖
政府採購法第19條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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