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當事人開庭時只要向法警或庭務員報備即可錄音
(B)每案開庭由庭務員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並宣告開庭日期及時間
(C)當事人開庭後閱覽筆錄而認有異議,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內容核對
(D)法庭錄音光碟是不可以繳納費用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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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3), C(804), D(16), E(0) #195071

詳解 (共 2 筆)

#4836273
(A)當事人開庭時只要向法警或庭務員報備即可錄音(X;須經審判長許可)
(B)每案開庭由庭務員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並宣告開庭日期及時間(X;書記官)
(C)當事人開庭後閱覽筆錄而認有異議,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內容核對(O;依舊法)
(D)法庭錄音光碟是不可以繳納費用請求交付(X;可以繳納費用請求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3 條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審判長為前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舊法
法庭錄音辦法 第 5 條 
訴訟案件於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須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此項筆錄已當庭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而無異議者,法院保存錄音帶至該審級上訴期間屆滿後,始得除去該錄音。其對筆錄有異議者,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帶核對,經核對結果,如認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更正或補充,如認筆錄正確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並保存錄音帶至裁判確定後,始得除去其錄音。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8 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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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都是來自法組那幾條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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