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 15 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
(C)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D)年滿 65 歲之勞工,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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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2), B(369), C(1078), D(479), E(1) #155262

詳解 (共 10 筆)

#114038
第 5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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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37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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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89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
第 58 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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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09
勞保法30條也已於101-12-19修法與勞基法同步,改為5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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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17
退休金的計算就是年資/2, 這是基數的算法  (P.S. 還沒退休不知道實際領到的退休金算法);
基數: 民國94年以後修改勞退新制, 年資一年為半個月薪水;94年以前年資一年基數為一, 
假設94年以後,你工作滿六年被資遣, 可以領到三個月的資遣費
(P.S.: 外加當月薪水以及一個月找工作的薪水, 以上純屬工作經驗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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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467

(A)-勞動基準法第58條

(B)-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

(C)-勞動基準法第55條

(D)-勞動基準法第54條(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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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5
想請問4f是說反了還是我誤解了?不是15年內工作滿一年2個基數嗎,也就是滿6年應該是12個月薪水…?還是我又搞錯了

第   55    條
(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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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85

基數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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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73
勞動基準法
第 58 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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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08

勞動基準法

第 58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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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6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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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30 條   領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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