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平等原則之內涵?
(A)人民可以主張不法的平等
(B)機關應受行政慣例之拘束
(C)恣意的禁止
(D)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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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7), B(516), C(766), D(161), E(0) #171182
統計: A(4157), B(516), C(766), D(161), E(0) #171182
詳解 (共 6 筆)
#437213
(A)人民可以主張不法的平等~錯誤:其中題目內所稱之「不法的平等」的確不是[平等原則]的內涵喔!。所謂「不法的平等」,淺白地說就是:「你為什麼只抓我,其他人也有犯法,你為什麼不抓其他的人,這不公平啦!」此與[平等原則]之真意是不相同的喔!至於關於[平等原則]及其[子原則](內涵)說明如下: 1.<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與2.<禁止恣意原則>: (1)性質不同:雖然同樣為[平等原則]之[子原則],但實際上之性質仍然是有差異的。<行政自我約束原則>乃由行政規則因長久以來之信賴而轉換成間接人民的信賴基礎,而禁止恣意原則,則是約制行政機關應為[相同之事情為相同處理]。 (2)作用不同:<行政自我約束原則>之作用為人民之利益,而<禁止恣意原則>,則是指行政機關處理人民事務之規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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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51
翻譯:恣意的禁止=禁止恣意=禁止任意=平等原則的內涵
禁止恣意原則:禁止違反憲法基本精神、事務本質及實質正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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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928
不法的平等:
例如甲和乙,兩個人違法停車,警察只抓了甲,甲大喊「為什麼沒抓乙!那我也不應該被抓」
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2號判決:「憲法固定有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之明文,惟人民不得就其違法行為主張平等權」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白話點說就是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
恣意的禁止:
對於相同事務給予差別規定時,必須找出說得通,而且能普遍被接受的理由,否則即是一意孤行,恣意妄為,違反平等權。所以是平等原則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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