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村里亦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自治團體
(B)村里僅為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所謂編組係指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
(C)村里長為有給職,並得依法領取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D)村里鄰之編組辦法,依法係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規則定之,不得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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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939), C(17), D(86), E(0) #154862
統計: A(48), B(939), C(17), D(86), E(0) #154862
詳解 (共 4 筆)
#119684
五、里鄰的重新編組: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規定,無論是否配合區之行政區域的調整,新北市內的村里全部改為里,其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依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基此,未來新北市里鄰的重新編組即屬自治事項,應由新北市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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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62
地方制度法§61+地方制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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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95
感謝解釋
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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