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普通法院審理案件類型中,何者適用三級三審?
(A)重大貪污案件
(B)民事案件財產權訴訟標的利益未逾 150 萬元案件
(C)選舉、罷免訴訟
(D)民、刑事簡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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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9), B(57), C(73), D(56), E(0) #327414

詳解 (共 3 筆)

#780567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中華民國10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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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771

三級三審制的例外如下:

(一) 普通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採行「三級三審」為原則,但因應民事訴訟案件類型眾多繁雜,故於三級三審之架構下設有下列例外:
1. 民事訴訟案件:
(1) 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因財產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的價額未超過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2) 簡易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8條規定之簡易案件,為簡易程序不得上訴第三審。簡易案件其第一審於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3) 簡易案件之許可上訴:簡易程序案件如上訴利益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150萬價額者,當事人得以適用法規有錯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
(4) 通常訴訟程序之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第1項)。
(5) 小額事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事件,為小額程序不得上訴第三審。
(6) 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亦即第一審所為之裁定即告確定。
(7) 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之第二審法院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2. 刑事訴訟案件:
(1) 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之刑事案件,為輕微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 簡易案件:簡易程序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審於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3) 認罪協商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行前,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二審。
(4) 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之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等重大刑事案件,其第一審法院為高等法院。
(5) 軍事審判之終審:依軍事審判法第181條規定,不符軍事審判之有罪判決,於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對於軍事審判案件,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為一審級之終審。
3. 選舉罷免訴訟: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地之法院管轄,並行合議制審判,二審終結,不得上訴三審,並不得再審。
4. 少年保護事件:對少年法庭之裁定,得向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之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二) 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級。依同法第7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為,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而提起之訴訟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而同法第12條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之事件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從上述規定可知,行政法院是採行「二級二審制」。
(三)公務員懲戒法庭採行一級二審制。(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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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678
請問各位大大,(C)選舉.罷免,為什麼不是三級三審?題目沒有特別說明選舉罷免的對像是總統.副總統,或其他參選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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