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保險人解除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B)自保險契約訂立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C)自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既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D)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申請理賠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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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5), B(836), C(1092), D(10407), E(1) #240555
統計: A(785), B(836), C(1092), D(10407), E(1) #240555
詳解 (共 7 筆)
#370383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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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514
滿2年是[事故發生日]而不是申請理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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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637
| 第十六條 |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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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459
保險法No.64
1.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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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732
所以滿兩年究竟是可以解除還是不行啊?看不太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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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70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 已經繳滿兩年的保費不管怎樣都需要理賠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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