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事務官得承人事室主任之命分析卷證資料
(B)司法事務官於必要時,得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之審判工作
(C)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並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D)最高法院並未設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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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4), C(19), D(530), E(0) #195112

詳解 (共 2 筆)

#4114214
(A)司法事務官得承人事室主任之命分析卷證資料(X;得承法官之命分析卷證資料)
(B)司法事務官於必要時,得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之審判工作(X;審判專屬法官工作)
(C)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並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X;「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D)最高法院並未設司法事務官室(O;僅有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

法院組織法 第 17-1 條 (司法事務官室)
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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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667
法組 §1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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