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規定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B)得允許 共同投標
(C)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D)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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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9), C(12), D(3), E(0) #175838
統計: A(157), B(9), C(12), D(3), E(0) #175838
詳解 (共 3 筆)
#6157433
A
《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
《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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