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法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只限於辦理值庭、執行事務
(B)不得辦理解送人犯事務
(C)法警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D)法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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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6), C(719), D(69), E(0) #195109
統計: A(49), B(6), C(719), D(69), E(0) #195109
詳解 (共 2 筆)
#701645
法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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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128
(A)只限於辦理值庭、執行事務(X)
(B)不得辦理解送人犯事務(X)
(C)法警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O)
(D)法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X)
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地方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及法警等人員職等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B)不得辦理解送人犯事務(X)
(C)法警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O)
(D)法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X)
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地方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及法警等人員職等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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