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美國憲法的描述何者是錯誤的?
(A)美國憲法本文只有七條,相對精簡
(B)美國憲法把政府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分
(C)美國憲法制訂過程經過一次大妥協(又稱康乃狄克妥協),才採納了兩院制
(D)總統由人民直選是美國憲法引領世界民主的一項特徵
統計: A(83), B(23), C(144), D(843), E(0) #154508
詳解 (共 5 筆)
(B) 關於美國的三權分立
受到「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的啟發。
美國於建國之初,將制衡機制與國會立法、總統行政、法院司法三權分立寫進了美國憲法。
行政、立法、司法這三個機構在憲法設定的制衡體系下互不獨立。
每一機構都可以制衡其他分支的運作與權力,從而從體制上防止了任何政府一個機構的權力坐大。
EX:國會(立法機構)可以訂立通過法律,但是總統(行政機構的代表)有權否決之。而國會如果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又可進一步否決總統的否決權。
(參考資料:http://www.epochtimes.com/b5/15/3/26/n4396645.htm)
(C) 關於康乃狄克妥協
美國獨立戰爭勝利之初,採行邦聯制。
→鬆散的邦聯,大部份權力由各州保留,稱為州權至上。
邦聯祗有宣戰、締約等職權,邦聯政府由各州派二至七名代表組成國會,但各州祗有一票的投票權。
因此缺乏直接決策的能力;亦如缺乏權力增加足夠的稅收來管理州際和國際間的商業。
導致混亂使得政府無法維持下去,甚至造成經濟衰退崩潰。
→各州之間相互為領土、稅務等爭執不己,國會也無法解決。
→尤其在法國革命前夕,列強似有企圖吞併美國之勢,美國唯有統一圖強以求自保。
→於是革命先賢、傑出精英齊集費城,共商如何使邦聯政府有所作為,並對邦聯條款予以修改。
會議採秘密進行,以避免公眾的指責和不信任,而可以有效率的協調代表們不同的意見。
其中主要是大州與小州的意見分歧,
→大州傾向維吉尼亞方案主張大幅度修改,以便設計一個新的政府,國會主張兩院制依比例選出。
→小州傾向新澤西方案主張修改幅度不大,國會採一院制各州代表權平等。
→最後在妥協過程中以康乃狄克妥協案 決定國會一院由各州代表權平等,另一院之代表權依比例分配。
參考資料:http://www.general.nsysu.edu.tw/paper/8806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