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追索權之行使,何者錯誤?
(A).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免作成拒絕證書者,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D)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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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9), C(41), D(734), E(0) #361653

詳解 (共 3 筆)

#503484
是的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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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97
(D)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是兩個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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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911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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