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人員不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司法人員?
(A)民間公證人
(B)公證佐理員
(C)觀護人
(D)執達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1), B(25), C(29), D(8), E(0) #327391
統計: A(801), B(25), C(29), D(8), E(0) #327391
詳解 (共 1 筆)
#1302407
第2條(司法人員之定義)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第3條(司法官)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4條(其他司法人員)
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書記官長、書記官、通譯。
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
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四、主任觀護人、觀護人。
五、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
六、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
七、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
八、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
九、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第3條(司法官)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4條(其他司法人員)
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書記官長、書記官、通譯。
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
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四、主任觀護人、觀護人。
五、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
六、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
七、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
八、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
九、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