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項敘述不符合我國老人福利法中對老人福利機構之規定?
(A) 老人福利機構可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B)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
(C)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D)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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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46), C(613), D(246), E(0) #437459

詳解 (共 6 筆)

#696137
第 36 條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 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 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 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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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82
(A)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指的是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C)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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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02
第 35 條 機構名稱規定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冠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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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190
現行條文老人福利法(民國 104 年 1...
(共 1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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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57
(D)第 37 條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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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58
(A)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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