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共有」的敘述,何者正確?
(A) 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每個人的應有部分一定是三分之一
(B) 所謂「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之比例
(C) 必須共有人全體同意,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D) 繼承開始之後,遺產於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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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454), C(1182), D(278), E(0) #149412

詳解 (共 10 筆)

#120545

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 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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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72
(D) 第1151條.應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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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603
(A) 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每個人的應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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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01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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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06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並沒有分割 隨時可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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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8467

下列關於「共有」的敘述,何者正確?
(A) 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每個人的應有部分一定是三分之一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
推定其為均等

(B) 所謂「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之比例
(C) 必須共有人全體同意,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別共有人得協定分割契約,不能協定或分割協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而共有人拒絕履行,法院得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得部分維持共有或部分金錢賠償。

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D) 繼承開始之後,遺產於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分別共有

依法律規定,繼承為公同共有,經宣示登記,即生效力並依公示原則賦以公信力而具有處分權。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編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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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824

共有又可分為

1分別共有:每個共有人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除非某些例外情形

2公同共有:基於公同關係(例如遺產,合夥),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權>>要全體同意才能處分

3準共有:共有物為所有權以外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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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5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  民法第82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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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677
請問ACD選項要如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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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6
分割前(無應有部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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