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假扣押之目的為凍結財產、假處分之目的為凍結現狀、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目的則為維護法秩序
(B)選項皆非
(C)三者之聲請人皆僅限債權人
(D)三者管轄法院皆為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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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24), C(783), D(56), E(0) #427733

詳解 (共 5 筆)

#673673

(C)

假扣押: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假處分:

    第 53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者,不得為之。

定暫時狀態: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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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725
(A)假扣押之目的為凍結財產、假處分之目的為凍結現狀、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目的則為維護法秩序(O)
(C)三者之聲請人皆僅限債權人(X;非僅限債權人)
(D)三者管轄法院皆為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O)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的目的不全然在保證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而是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聲請人依該裁定所定之暫時狀態假處分實現權利,相對人亦應履行其義務。
下例非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
國民黨曾想開除王金平委員之黨籍,因王委員是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一旦喪失國民黨籍,將一併喪失立法院院長之職位,王委員即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確保其黨籍,而不致立即喪失立法院院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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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13
538條債務人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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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252

2F:

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暫行監護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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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141
列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假扣押之目的為凍結財產、假處分之目的為凍結現狀、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目的則為維護法秩序✔️
(B) 選項皆非✔️
(C) 三者之聲請人皆僅限債權人❌
(D) 三者管轄法院皆為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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