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犯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B)幫助犯具幫助故意
(C)幫助犯不可能暗中幫助
(D)幫助犯可能事前幫助
統計: A(311), B(180), C(9006), D(133), E(0) #171196
詳解 (共 9 筆)
一.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二.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反之,若未具備上述要件,即無可能符合犯罪之正犯。
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事後之幫助,並不成立幫助犯
(B)幫助行為須對於正犯之犯罪,具有影響力
(C)對於預備犯之幫助亦可成立幫助犯
(D)片面之幫助亦可成立幫助犯
102 年 - 102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10413答案:C
99台上2043(事後幫助)
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之積極或消極行為而言,故必在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前或實行中,予以助力者,始足當之。
若在他人犯罪完成後始予幫助,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因已無從就他人之犯罪予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故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應依其規定論處罪刑外,尚難以幫助犯之罪責相繩。
A 事後幫助<犯罪行為完成,產生犯罪結果才幫助>
甲殺丙,丙已死,乙才提供手槍給丙。
B殺丙:
乙拿槍給甲<槍可殺人,乙提供槍對丙死亡有影響力,才成立幫助犯>
乙拿符咒 <目前無科學證據符咒可殺人,對犯罪無影響力,不成立幫助犯>
C幫助犯同教唆犯,必須正犯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其方能成立。理由:"沒有正犯就沒有共犯"
幫助犯之要件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所謂的實行,依照實務一貫的見解,並不包括預備與陰謀等行為。因此,幫助他人為預備行為者,並不構成幫助犯。
甲得知仇人之住處後,即找乙借車欲駕車前往殺害仇人,乙明知甲的意圖,仍出借車輛給甲。未料甲駕駛該車前往尋仇時,半路上車輛居然拋錨,甲只好找拖吊車將車拖至維修場修理,尋仇之事遂作罷。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
就甲之犯罪計畫以觀,某甲必須先開車至仇人之住所,然後才能對仇人之生命法益造成侵害,本題甲僅開車前往仇人住所之行為,對於仇人之生命法益侵害欠缺時空緊密關聯,換言之,甲到目前為止的行為並不足以實現殺人罪之構成要件,因此難認甲已經著手。綜上所述,甲之行為自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但甲計劃殺仇人,已構成刑法第271條第3項之預備殺人罪。而乙刑法不罰預備幫助犯。
D片面幫助犯<下手之人不知幫助者是誰>
乙放槍在甲家門的信箱,甲不知道是乙放的<甲最後是用乙的槍殺丙,乙仍有罪,乙稱片面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是指行為人雖然不知道有人在幫助自己,幫助的人依然會成立幫助犯。也就是行為人不用認識到有幫助犯存在,只要他成罪,幫助犯一樣有事。
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
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為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例、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為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A)幫助犯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是指自己要犯罪的故意 , 還是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 ? |
那這樣選項B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