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罰金易服勞役的敘述,何者錯誤?
(A)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B)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C)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限得逾三年
(D)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後,即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的方式,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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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739), C(2566), D(663), E(0) #826526

詳解 (共 8 筆)

#1086695
42條3項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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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3F第42之1條: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逾一年=>例外情形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故(D)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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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2條第1項:(A)罰金應於裁判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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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182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
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
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
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
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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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284
D為何對第42之1條:罰金易服勞役,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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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1825
一年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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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051
C 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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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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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59789
未解鎖
第 42-1 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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