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買賣係屬有償契約之典型
(B)買賣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
(C)買賣為要因契約
(D)物之瑕疵擔保又稱為追奪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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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88), C(145), D(388), E(0) #220512

詳解 (共 7 筆)

#212772

權利的瑕疵擔保(又名追奪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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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07

回樓上,我上面打錯了,以下是請教法律系朋友所得到的答案,供你參考

349與350他們只是規定買賣應該怎樣 如果違反的效果是在353 依債務不履行,行使權力.如果違反直接無效那善意買受人的影響很大, 會影響市場交易安全 ,所以絕對不會是強行規定而無效.瑕疵擔保是要出賣人負有義務 ,但程度高低, 甚至免責可個案討論 ,而不是強行規定他絕對要負責
所以c不是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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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26
第 351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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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35

權利之瑕疵擔保: 349權利無缺、350權利存在   http://hikaruchu.blogspot.tw/2007/10/951.html 物之瑕疵擔保:35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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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93
那請問C不是強行規定嗎?
可否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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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04

所以(C)也是錯誤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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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29

權力的瑕疵擔保是強行規定

349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50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卷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卷位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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