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屬於 :
(A) 政府官方組織
(B) 民間企業組織
(C) 外國駐台組織
(D) 非營利組織
統計: A(353), B(954), C(53), D(2628), E(0) #356381
詳解 (共 1 筆)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屬於 :
(A) 政府官方組織
(B) 民間企業組織
(C) 外國駐台組織
(D) 非營利組織
~解析 :
有關於「非營利組織」的「運作」,以下擬以「治理組織」及「治理運作」作為討論:
一、「治理組織」:
(一)「治理組織」的「名稱」大都為「董事會」或「委員會」:
除「國際老人聯合總會」、「世界公民社會同盟」、及「德國綠黨」外,其餘「非營利組織」之「治理組織」大都稱為「董事會」或「委員會」。
(二)「治理組織」大都已經進入「成熟期」:
除「傳統層級節制」關係外,「部門化現象」相當「明顯」,而依「專案籌組」之「委員會」亦「相當多見」,例如「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治理組織」之「成員」具「國際性」:
「國際大學協會」之「行政董事」由來自「全球20個傑出大學校長」及「學者」所「組成」,其「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確認「會員大學」之「政策執行無誤」。
(四)「治理董事」由「會員大會推選」:
包括「國際獅子會」、「國際災難志工組織」、「世界儲蓄互助會」。
(五)「治理董事」由「捐贈人擔任」:
例如「比爾蓋茲夫婦基金會」的「共同發起人」為「比爾蓋茲父親」及「比爾蓋茲夫婦」。
二、「治理運作」:
(一)「治理決策」由「董事會」或「委員會」決定 :
「大部分」的「非營利組織」是採取此種途徑,即將「決策權」授予「董事會」或「委員會」。例如,「國際獅子會」、「無國界醫生組織」。
(二) 依據「憲章」運作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國際透明組織」之「治理」必須依照「憲章」運作。
(三)「由下而上治理模式」:
包含「國際大學協會」、「國際非營利組織研究學會」、「德國綠黨」、及「世界文化論壇」。
(四) 授權「獨立會員」自治 :
「國際災難志工」組織「董事會」並「不直接提供服務」,而是「授權」其「會員」→「獨立提供救災」及「復原」
(五)「治理決策」由「執行團隊決策」:
包含「國際關懷協會」及「比爾蓋茲夫妻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