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得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他人郵件查驗之?
(A)有事實足認內裝易燃物
(B)有事實足認內裝有價證券
(C)有事實足認內裝鑽石
(D)有事實足認內裝電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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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84), B(395), C(77), D(50), E(0) #248171
統計: A(10684), B(395), C(77), D(50), E(0) #248171
詳解 (共 6 筆)
#954072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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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11
假如有一個選項是"有事實足認內裝放射性物品"那就沒有爭議,一定屬於「禁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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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759
這些選項其實都沒有敘述的很完整
2,3如果不是用保價、報值方法交寄,也是可以要求拆閱
(違反法規有價物品超過掛號郵件補償最低價值,需報值或保價交寄)
4如果附加含有電池的電子產品也是禁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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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170
對!咋看之下覺得有新意,但其實論述不完整。易燃物是有但書的,其它各項也都有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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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707
郵政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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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852
易燃物為「禁寄物品」,题目出的有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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