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現年15歲,甲贈與乙價值新臺幣300萬元之土地一筆,惟該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擔保100萬元債務;另丙將價值5萬元之電腦,以1萬元出賣予乙,以上行為均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均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B)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不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即可發生效力;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C)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均不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即可發生效力
(D)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不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即可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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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599), C(32), D(40), E(0) #381200

詳解 (共 3 筆)

#587808

甲贈乙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用得允許 第77條

丙賣乙買賣契約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第79條

所以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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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952
看到滿多人選A選項,我猜可能與"贈與設有抵押權之不動產"到底是不是77條但書有關。實務認為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理由如下:
押權係為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僅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而無權要求抵押物之繼受人亦承擔其債權,故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贈與其未成年子女,該贈與標的雖已設定有抵押權,惟在解釋上仍應認為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蓋受贈人雖應容忍債權人對於抵押物為強制執行,但並不因而負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受有法律上之不利 (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十三頁參照) ,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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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29
就附有抵押權之不動產贈與補充如下:本件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之不動產上附有抵押權,乙固應忍受抵押物之拍賣,而有喪失利益之虞,然其就抵押債權既不負清償之責,故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甲乙間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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