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150萬
(B)125萬
(C)100萬
(D)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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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743), C(2), D(3), E(0) #388490

詳解 (共 1 筆)

#639876

地方制度法第4條

4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

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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