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聚居達50 萬人以上未滿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A)直轄市
(B)市
(C)縣
(D)縣轄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 B(1263), C(196), D(113), E(0) #156476

詳解 (共 4 筆)

#338908

設【直轄市】人口達125萬↑,   且在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

得設【市】    人口達50-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

得設【縣轄市】人口達15-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

【準直轄市】縣人口達200萬人↑,未改制直轄市前,準用345455626667或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8
0
#1196257

設【直轄市】人口達125萬↑   且在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

得設【市】   人口達50-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

"已修法"得設【縣轄市】人口達10-50萬人 ,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

【準直轄市】縣人口達200萬人↑,未改制直轄市前,準用345455626667或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0

12
0
#457821

設【直轄市】人口達125萬↑   且在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

得設【市】   人口達50-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

得設【縣轄市】人口達15-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

【準直轄市】縣人口達200萬人↑,未改制直轄市前,準用345455626667或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
1
#664176

地方制度法 § 4 III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