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能依照自已獨立的意思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在民法上稱之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意識能力
(D)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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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217), C(18), D(57), E(0) #350335

詳解 (共 4 筆)

#375701

a.行為能力是本題"取得"權利的資格,比較主動

 

b.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的資格,比較被動

 

d.責任能力是"刑法"的罪責

 

c.亂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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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96

權利能力:

即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在民法上,權利的主體始有權利

能力。換言之,具有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地位者,始有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乃能獨立唯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

 

廣義的行為能力,包括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即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之能力,以及得為違法行為的能力,即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能力。

 

狹義的行為能力則僅指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又稱為「法律行為能力」。

 

所謂行為能力,一般指狹義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須以意思能力為前提,為了避免舉證上的困難,民法特別規定行為能力之有無,以年齡為一般的抽象標準。

 

意思能力:

係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稱「識別

能力」。

 

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

乃對於侵權行為在法律上能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此也以意思能力為基礎,責任能力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意思能力),為認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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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93

意識能力是用在判斷監護宣告時所做的行為是否有無效力的依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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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28
每次出這種題目我都會答錯= =|||誰可以告訴我要如何清楚的分辨(A)(B)(D)呢??還有(C)是何意??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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