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不是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責:
(A)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B)審理總統之彈劾事項
(C)解釋憲法
(D)調解行政院與立法院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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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09), C(33), D(3665), E(0) #154501

詳解 (共 4 筆)

#1153224
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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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294
新法-
憲法訴訟法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
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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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81
請問D由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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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7522
以下何者不是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責:
(A)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B) 審理總統之彈劾事項
(C) 解釋憲法
(D) 調解行政院與立法院之衝突
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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