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現代國際法觀點,國家與個人或跨國公司所簽訂之協議可稱廣義條約,可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相關規定
(B)條約名稱之選定必須嚴謹,依條約法公約第2條宣言或換文,僅具建議之效力
(C)依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由此條所衍生出之規則,即為締約國必須遵守所簽署之有效條約
(D)依條約法公約第48條、第49條、第51條等相關規定,締結條約若有發生錯誤、詐欺、脅迫之情事,條約自始無效,當事國亦可據以向國際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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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5), C(543), D(70), E(0) #317025
統計: A(29), B(15), C(543), D(70), E(0) #317025
詳解 (共 2 筆)
#1130465
1) 條約無效的原因:締約代表無締約權限,且未經其本國事後追認、對締約代表施以脅迫、對締約國施以武力威脅、條約之內容違反國際法之絕對法。
2) 條約得撤銷的原因:明顯、嚴重違反國內法一項具基本重要性之規則、對於事實或情勢之錯誤、締約代表受詐欺、締約代表受賄賂。
選項D裡面的錯誤是得撤銷,非自始無效。
2) 條約得撤銷的原因:明顯、嚴重違反國內法一項具基本重要性之規則、對於事實或情勢之錯誤、締約代表受詐欺、締約代表受賄賂。
選項D裡面的錯誤是得撤銷,非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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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94
請問D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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