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那一項不是公路法第47 條規定對於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汽車運輸業所得採取的制裁措施?
(A)限令定期改善
(B)停止其部分營業
(C)處以罰金
(D)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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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9), C(750), D(59), E(0) #447850
統計: A(85), B(39), C(750), D(59), E(0) #447850
詳解 (共 2 筆)
#983969
行政處分應是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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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692
第47條(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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