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得為自認之撤銷?
(A)經他造默示同意
(B)選項皆是
(C)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者
(D)自認人撤銷其自認,他造不爭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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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89), C(852), D(146), E(0) #343481
統計: A(22), B(489), C(852), D(146), E(0) #343481
詳解 (共 3 筆)
#433282
民訴法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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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80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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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130
(A)經他造默示同意(X;應是同意,非默示同意)
(B)選項皆是(X)
(C)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者(O)
(D)自認人撤銷其自認,他造不爭執時(X;他造同意才得撤銷)
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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