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私立學校法」第1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董事?
(A)教授
(B)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C)教師
(D)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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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046), C(242), D(162), E(0) #82502

詳解 (共 2 筆)

#1359034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參考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3201&ctid=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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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342
可是我查16條是: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應該是這條吧~~~


第 29 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 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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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884
未解鎖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 現任主管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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