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若設有抵押權者,其處理方式之敘述,下 列何者正確?
(A)受託機構洽詢受益人同意即可
(B)財產權隨同抵押權一併移轉予受託機構即可
(C)委託人僅提供抵押權人出具於信託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之聲明書即可
(D)委託人原則上應於移轉受託機構前予以塗銷,並應檢具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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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2), C(28), D(314), E(0) #157646

詳解 (共 1 筆)

#3711397
第 30 條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
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
前項之財產權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
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不實行抵押權之公證人公證同意書。
委託人應提供債務明細之書面文件予受託機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並將聲明異議之文件予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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