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收容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少年的機構,稱之為:
(A)兒童之家、少年之家
(B)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
(C)關懷中心、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
(D)關懷中心、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中途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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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80), C(132), D(207), E(0) #349209

詳解 (共 4 筆)

#66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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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離家後,淪入色情場所:關懷中心
2.安置有性交之虞     :緊急. 短期收容中心
3.安置已從事性交                    :中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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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80
第 15 條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聯合稽查小組或第六條之任務編 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 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並於 二十四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 收容中心。 第九條之人員或他人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管機關發現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 易或有從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將該兒童或少年暫時安置於其所設之緊急 收容中心。 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自行求助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 之保護、安置或其他協助。
第 16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 ,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除有下列情形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 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一、該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 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二、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 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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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制定日期】民國104年1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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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57
感謝樓上解答,整理的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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