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若未依規定於申請期限內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期滿仍未改正者,除繼續責令限期改正外,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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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28), C(19), D(257), E(0) #371112
統計: A(183), B(28), C(19), D(257), E(0) #371112
詳解 (共 2 筆)
#2974820
公司法第387條 :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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