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調解委員會置委員幾人?
(A)1人或3人
(B)3人或5人
(C)5人或7人
(D)7人或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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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79), C(133), D(37), E(0) #346526

詳解 (共 4 筆)

#721016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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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186
第十三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左列代表組成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中一人為主席: 一、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當事人雙方各選定一人 第十六條(開會及決議之法定人數)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第十九條(調解不成立之擬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調解不成立論: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二次,均不足法定人數者。 二、無法決議作成調解方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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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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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003
名  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
(共 2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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