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之解釋,中央與地方之共同辦理事項,應如何為之?
(A)中央與地方共同立法,共負行政執行之責任
(B)中央立法,地方政策規劃,但共負行政執行之責任
(C)中央立法,惟立法施行前應給予地方自治團體參與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D)中央立法,地方政策規劃,但共負行政執行之責任,且經費應由中央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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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91), C(1257), D(88), E(0) #38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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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514
釋字第 550 號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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