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
(A)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B)對於地方委辦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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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997), C(32), D(21), E(0) #154732

詳解 (共 1 筆)

#509758

地方制度法

第16條

直轄市民、縣 ()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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