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
(A)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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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46), C(5), D(4), E(0) #155998
統計: A(44), B(646), C(5), D(4), E(0) #155998
詳解 (共 5 筆)
#2885563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A)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C)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D)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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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979
(A)A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修改為
(B)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修改為
(A)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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