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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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9), C(26), D(144), E(0) #3187208

詳解 (共 2 筆)

#6132415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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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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