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項停止適用?
(A)公務人員之選拔,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B)立法委員之報酬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C)國家應保障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
(D)國家應積極維護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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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9), B(109), C(162), D(10), E(0) #198057

詳解 (共 2 筆)

#226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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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題目

下列何者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停止適用之法規? 
(A) 憲法第57條有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 
(B)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C) 戒嚴法 
(D)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答案:A 
B:民國80年廢止。
D:民國95年廢止。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節錄)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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