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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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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重複)#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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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重複)#697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重複)#6974
年份:
100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規定為:
(A)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二;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
(B)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D)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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