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成員之組成為:
(A)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B)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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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6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