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逾期居留之法律效果敘述,何者有誤?
(A)外國人逾期居留,依法處以罰鍰
(B)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者,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法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C)外國人逾期居留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D)外國人縱逾期居留,仍得依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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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5), C(578), D(100), E(0) #277678

詳解 (共 3 筆)

#825712

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 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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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684
(C)為什麼錯?
(D)為什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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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527
回樓上: 下面的規定: 外國人逾期居...
(共 1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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