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科學校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是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產生的方式?
(A) 由學校遴選二至三人送教育部遴定後聘任
(B) 由教育部聘任
(C) 由學校遴定一人送教育部核備復聘任
(D) 由學校遴選二至三人送行政院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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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564), C(328), D(42), E(0) #54265
統計: A(653), B(564), C(328), D(42), E(0) #54265
詳解 (共 2 筆)
#26544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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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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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聘任;直轄市立專科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聘任;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後,報請教育部備查。 校長不得兼任校外專職;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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