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7條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必要空間,有些空間可與國小共用,下列何者非幼兒園獨立必要空間?
(A) 室內活動室
(B) 室外活動空間
(C) 廚房
(D) 盥洗室(含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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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682), C(4003), D(225), E(0) #441093

詳解 (共 2 筆)

#716014
幼兒園獨立必要空間: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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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5445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第 7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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