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師義務,其中教師義務不包括哪一項?
(A)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與家庭維持良好互動,並積極參與社區活動,以建立良好的家庭與社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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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48), C(88), D(625), E(0) #20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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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065

教師法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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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2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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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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