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鐵路法第70條與第71條,下列有關罰則之陳述何者錯誤?
(A)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B)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C)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D)在鐵路隧道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者,處一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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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61), C(128), D(3593), E(0) #425591

詳解 (共 10 筆)

#1027692
原本題目:依據鐵路法第70條與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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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860
第70條(罰則)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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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47
第57條(旅客、託運人、受貨人、行人、車輛應遵守之安全規則)【相關罰則】§70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第70條(罰則)

  旅客、託運人、受貨人及行人、車輛等,違反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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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804
修法了哦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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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46
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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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48
第71條(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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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722
D選項罰鍰,現行法規為遏止意外事故事件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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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271
70條修改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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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806
第 70 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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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56
答案是否能更正 已經修法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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